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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进一步明确镇(乡)政府、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
2009年12月24日   出处:区政府

    为认真贯彻省委、省政府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》(浙委〔2009〕88号),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,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《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》,结合我区实际,现将镇(乡)政府、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如下:

  一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政策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、会议精神,研究解决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,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;每季度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;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,将其纳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总体布局,统筹安排,扎实推进。

  二、根据国家和省、市以及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规划、目标和要求,结合本辖区的实际,制定安全生产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,并组织实施。

  三、建立健全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,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,将区政府及区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,分解下达到村(居)、有关部门(单位),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;对本镇(乡)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;依法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,进一步落实和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。

  四、建立健全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组织网络,配足配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,明确安全管理责任;指导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法律、法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(兼)职安全员。

  五、建立健全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、重大事故隐患、重要救援物资储备或分布情况的管理档案,指导、督促、落实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。

  六、定期对本辖区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,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,防止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。镇(乡)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,行使以下职权:

  (一)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,调阅有关资料,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;

  (二)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,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;

  (三)对检查中发现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,应当建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;

  (四)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,应当责令排除;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改正的,应当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;

  (五)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,应当在责令排除的同时,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,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。

  七、制定完善本辖区的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,及时公布,并报区安委办备案,同时要定期组织演练和适时修改完善;督促本辖区内的村(居)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制定完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,按要求报送备案并开展演练;保障对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,要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,并逐步增加投入。

  八、在本辖区内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,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区安监局,按规定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,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和善后工作,参加并协助区政府联合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。

  九、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,妥善处置辖区内群众的安全生产举报、投诉和上访,维护社会稳定。

  十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等。

  二○○九年十二月十一日

发布人:maxj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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